首先,从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表决规则中可看出,出席会议董事应过半=有效决议需全体董事过半同意,因此,出席董事会人数的最低要求是能够形成有效决议(即使出席会议人数最低,最后全票通过决议,也能形成有效决议)。有限责任公司也是这个原理,《公司法》只规定了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(潜意思为投票表决), 其他会议规则以章程定,在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形下,既然实行投票表决,那么理应至少过半数出席,并且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。题外话:《公司法 》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只是最低限度要求(能够过1/2),有限公司章程若做规定,也只能就高不就低,既不得低于1/2要求。